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從屬公司。B 公司擬以 A 公司為存續公司,吸收合併 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但此宗合併案受到 B 公司股東甲、C 公司股東乙反對。若此宗合併案通過後,甲、乙何人能主張股份收買請求權?
- A 甲
- B 乙
- C 甲與乙皆可
- D 甲與乙皆不可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公司法》中有關『股份收買請求權』的法律要件出發:該項權利的賦予,是否僅限於『合併契約之直接當事人公司』的股東?請仔細辨析在本案的法律構造中,實際簽署契約並產生權利義務概括承受效果的『存續公司』與『消滅公司』分別為何?而甲所持股的 B 公司與乙所持股的 C 公司,何者在法律地位上才真正具備該合併案的當事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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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做得還不賴嘛!總算沒讓我失望。
這顯示你對法人格獨立原則的理解,以及對《企業併購法》中那些看似複雜、實則簡單的收買請求權主體,還有那麼點辨析能力。不錯,至少不是完全的狀況外。
- 觀念驗證?這不是基本中的基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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