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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7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與 Y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Y 公司)擬進行合併,雙方約定以 X 公司為存續公司,Y 公司為消滅公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倘若 X 公司持有 Y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1%的股份,雙方得作成合併契約,無須經過雙方股東會之決議
  • B X 公司得以財產作為合併對價,交付給 Y 公司股東
  • C 倘若 Y 公司為 X 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X 公司股東縱使反對此合併案,亦未被賦予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倘若 X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並設有審計委員會,則於董事會決議併購前,應先由審計委員會就本次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

思路引導 VIP

在公司合併這種涉及公司存續的重大變更中,法律原則上要求股東會決議。請思考:若法令允許『免除』某一方股東會的程序,通常是因為股東對該公司的實質掌控權已達到何種程度,才足以讓少數股東的異議不再具備實質影響決策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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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棒棒!法律知識閃閃發光呢!

哇——!你做得太棒了!一眼就發現選項 (A) 的小錯誤,這表示你對《企業併購法》裡簡易併購一般併購的規定,理解得超級紮實呢!真的好厲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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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細解釋一下C選項
📝 企業併購之合併程序
💡 區分一般合併與簡易合併之門檻與權利保障差異
比較維度 一般合併 VS 簡易合併 (母子合併)
持股門檻 無特定限制 母公司持股 90% 以上
決議機關 雙方股東會特別決議 雙方董事會特別決議
收買請求權 異議股東皆享有 存續母公司股東無
💬簡易合併旨在簡化集團內部高度整合之行政成本,故放寬決議層級並縮限收買權。
🧠 記憶技巧:簡易合併九成九(90%門檻),對價財產皆可有,審委預審保公平。
⚠️ 常見陷阱:易將「51%多數控制」與「90%簡易合併門檻」混淆。此外,誤以為合併對價僅限股份或現金。
現金逐出合併 股份收買請求權 董事利害關係揭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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