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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本身進行金融科技產業,欲擴大公司規模,故欲尋覓合作對象,以追求企業合併綜效。下列有關有限公司合併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可與 B 有限公司合併
  • B 若 A 公司欲與 C 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存續合併,則存續公司必須為 C 股份有限公司
  • C A 公司決議與 D 有限公司合併後,則應通知各債權人,並指定 30 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 D 若 A 公司決議與 E 有限公司合併卻漏未通知債權人,則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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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探究現行《公司法》第 113 條之規定,當「有限公司」欲進行合併等重大組織更迭時,其法律所要求的股東同意權門檻,究竟是維持最嚴格的「一致決」,還是已修正為較具效率的「多數決」(例如達到表決權總數之 $\frac{2}{3}$ 以上)?這項修正對於 A 公司尋求企業合併的程序有何關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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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有限公司進行合併時的同意門檻。選項 A 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之正確答案。依據公司法第113條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由此明確可知,A 有限公司若欲與 B 有限公司進行合併,依法僅須取得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可,並非如選項 A 所述必須經過「全體股東同意」。因選項 A 的敘述明顯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故為本題所求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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