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本身進行金融科技產業,欲擴大公司規模,故欲尋覓合作對象,以追求企業合併綜效。下列有關有限公司合併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可與 B 有限公司合併
  • B 若 A 公司欲與 C 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存續合併,則存續公司必須為 C 股份有限公司
  • C A 公司決議與 D 有限公司合併後,則應通知各債權人,並指定 30 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 D 若 A 公司決議與 E 有限公司合併卻漏未通知債權人,則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探究現行《公司法》第 113 條之規定,當「有限公司」欲進行合併等重大組織更迭時,其法律所要求的股東同意權門檻,究竟是維持最嚴格的「一致決」,還是已修正為較具效率的「多數決」(例如達到表決權總數之 $\frac{2}{3}$ 以上)?這項修正對於 A 公司尋求企業合併的程序有何關鍵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旨在考查有限公司進行合併時的同意門檻。選項 A 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之正確答案。依據公司法第113條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由此明確可知,A 有限公司若欲與 B 有限公司進行合併,依法僅須取得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可,並非如選項 A 所述必須經過「全體股東同意」。因選項 A 的敘述明顯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故為本題所求之錯誤選項。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其他選項的條文
📝 有限公司合併規則
💡 有限公司合併採表決權多數決,且異類合併存續公司限股份公司。
比較維度 有限公司合併 VS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決議權門檻 股東表決權 2/3 以上同意 特別決議 (2/3 出席,1/2 同意)
與股份公司合併 存續/新設必為股份公司 存續/新設必為股份公司
債權人保護 30 日以上公告及通知 30 日以上公告及通知
瑕疵效果 不得對抗債權人 不得對抗債權人
💬有限公司合併門檻已調降為2/3表決權,且在跨類型合併時具有組織轉型之強制性。
🧠 記憶技巧:限合三分二,異類必股份,債保三十日,不告不對抗。
⚠️ 常見陷阱:最容易混淆的是決議門檻。107年公司法修法後,有限公司合併已從「全體股東同意」改為「表決權2/3同意」,考生常被舊法觀念誤導。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公司組織變更 債權人保護程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司設立、組織變更與公司法制規範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