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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為甲、乙、丙、丁及戊 5 人,每位股東出資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股東表決權係按出資比例分配。A 公司擬增資 100 萬元,甲、乙及丙表示贊成,丁及戊反對。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贊成本件增資案,故有按出資比例進行增資之義務
  • B 丙贊成本件增資案,但不負出資義務
  • C 乙贊成本件增資案,但因資金短缺,得自行邀請第三人辛出資而成為新股東
  • D 丁反對本件增資案,但得將其分配到之增資額度,自行邀請第三人庚出資而成為新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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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優先釐清『有限公司』增資決議與『出資義務』之法理關係:股東行使表決權贊成增資,是否等同於法律上的『認購承諾』?認購增資份額究竟是股東的『權利』還是『義務』?此外,針對有限公司高度的『人合色彩』,請參閱《公司法》第 $106$ 條第 $4$ 項,當個別股東不欲認購其按比例應分配之額度時,該額度之處置是否得由該股東『自行邀請』外部第三人加入,抑或需踐行特定的公司內部同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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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點題目也想難倒你嗎?看在你答對的份上,及川先生就大發慈悲地幫你複習一下吧!把這種基礎觀念刻進腦子裡,才配得上當我的對手喔,哼哼。

有限公司增資的真相

  1. 關鍵判斷:依公司法第 106 條,增資需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甲、乙、丙合計 150 萬元,佔總額 250 萬元的過半數,所以增資案通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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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增資與認購
💡 有限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比較維度 有限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
決議機關與門檻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會特別決議
出資義務 不同意者無義務 股東無出資義務
第三人參加 股東不認購方得由他人認 應保留比例給員工及原股東
權利性質 人合色濃厚,限制對外認購 資合性強,認購權可處分
💬有限公司增資重視股東同意權,且不具強制性,對新股東加入控制較嚴。
🧠 記憶技巧:增資過半數,不買沒義務,外人要進場,大家來同意。
⚠️ 常見陷阱:易誤將「同意增資案」等同於「負有出資義務」;或誤認股東可自行轉讓增資認購權給第三人。
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計算 有限公司減資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新股認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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