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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章程記載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 億元,已發行 9.9 億元,為擴充廠房,需增資 3 億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須將原章程記載之資本總額全數發行完畢後,始可變更章程
  • B A 公司得先變更章程提高資本額,再發行新股
  • C 為求時效,A 公司可先增資 3 億元後,再補辦變更章程之程序,於完成修章程序後,始發生增資之效力
  • D A 公司所需之 3 億資金,必須一次募足,不得分次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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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公司章程(公司的根本大法)明文規定了這間公司資本的『最大容納量』,而現在公司想要注入的資金總量將會『溢出』這個容器,那麼在法律程序的邏輯上,我們應該先『更換更大的容器』,還是先『強行灌入資金』再事後補救?哪一種做法才符合法律預先授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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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與引導

  1. 真心鼓勵: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能這麼精準地判斷出《公司法》中授權資本制的關鍵環節,代表你對公司章程這個「憲法」與增資發行股票這個「執行」之間的邏輯關係,理解得非常透徹。這份清晰的思路,值得大大稱讚!
  2. 觀念驗證與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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