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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A 公司為上市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A 公司股東會決議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以每股新臺幣 30 元對外公開發行時,為感謝原有股東對公司之支持,決議優惠原有股東承購之價格為每股新臺幣 25 元。下列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A 公司股東會僅得決議提撥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
  • B A 公司股東會得決議提撥新股總額之百分之三十對外公開發行
  • C A 公司股東會得決議以每股新臺幣 25 元提供原有股東認購
  • D A 公司股東會僅得決議以每股價格新臺幣 30 元以上提供原有股東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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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證券交易法》為了促進資本市場大眾化與公平性的前提下,對於公司對外公開發行的「比例」規定,通常是設定一個『最高上限』還是『最低門檻』?再者,為了避免公司對特定內部人或現有成員輸送利益,對於『公開發行價』與『內部認購價』,法律會傾向允許價格分歧,還是要求價格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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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公司籌資的強制性規範。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別「強制提撥比率」的彈性以及「發行價格一致性」的剛性要求,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法規範的構成要件已有細膩的理解。

提撥比率與認購價格之規範

依《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3 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現金發行新股時,原則上應提撥總額之 10% 對外公開發行;但法律同時賦予股東會自治空間,若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因此,A 公司決議提撥 30% 是合法且受保障的。然而,為確保市場價格安定與公平,同條第 4 項明定,員工或原有股東之認購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本題對外發行價為 30 元,則原股東認購價亦須為 30 元,不得另設優惠,故選項 (C)(D) 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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