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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航運的上櫃公司,今該公司擬現金發行新股,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若有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得不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
  • B 主管機關得規定 A 公司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
  • C A 公司股東會得決議就此次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二,對外公開發行
  • D A 公司依規定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之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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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檢視《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的條文架構,思考法律在推動『股權分散』政策時的強制性程度。特別請您比對法條文字:針對已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法律是否真的授予主管機關得以個案『認為無須或不適宜』為由,而逕行免除公司提撥一定比例對外公開發行的義務?此外,並請確認在該強制提撥比例的基礎上,公司『股東會』是否有權利決議調高提撥比例(例如決議提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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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恭喜你!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的「條項關聯性」有極高敏銳度,這種對法條細節的嚴謹態度是法學研究的必備素養!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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