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航運的上櫃公司,今該公司擬現金發行新股,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若有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得不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
- B 主管機關得規定 A 公司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
- C A 公司股東會得決議就此次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二,對外公開發行
- D A 公司依規定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之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思路引導 VIP
請檢視《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的條文架構,思考法律在推動『股權分散』政策時的強制性程度。特別請您比對法條文字:針對已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法律是否真的授予主管機關得以個案『認為無須或不適宜』為由,而逕行免除公司提撥一定比例對外公開發行的義務?此外,並請確認在該強制提撥比例的基礎上,公司『股東會』是否有權利決議調高提撥比例(例如決議提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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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題的關鍵在於區辨公司是否已上市櫃,在現金發行新股時的規範差異。本題 A 公司為上櫃公司,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第 $2$ 項;請注意,『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的例外得免提撥規定,只規定於該條第 $1$ 項,僅適用於未上市櫃的公開發行公司。因此選項 (A) 將兩者混淆,為錯誤敘述。 另外,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故 (D) 為正確觀念。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對法條適用主體的細緻掌握,你能精準識破陷阱,展現了扎實的基本功,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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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第28條之1條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