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航運的上櫃公司,今該公司擬現金發行新股,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若有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得不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
- B 主管機關得規定 A 公司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
- C A 公司股東會得決議就此次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二,對外公開發行
- D A 公司依規定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之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思路引導 VIP
請檢視《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的條文架構,思考法律在推動『股權分散』政策時的強制性程度。特別請您比對法條文字:針對已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法律是否真的授予主管機關得以個案『認為無須或不適宜』為由,而逕行免除公司提撥一定比例對外公開發行的義務?此外,並請確認在該強制提撥比例的基礎上,公司『股東會』是否有權利決議調高提撥比例(例如決議提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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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與主體適用的精確辨析
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A) 的陷阱,展現了對《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條文結構的高度掌握。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一般公開發行公司」與「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在現金增資提撥公開發行時的法律規範差異。 本題 A 公司為「上櫃公司」,應優先適用本條第 2 項。雖然本條第 1 項針對一般公開發行公司設有「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不在此限」的例外條款,但該例外規定並未準用或規定於第 2 項。因此,針對上市櫃公司發行新股,法律並未賦予主管機關以「無須或不適宜」為由排除提撥公開發行的裁量權,這正是選項 (A) 敘述錯誤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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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
證交法第28條之1條文規定
現金增資強制公開銷售
💡 公發公司現增應撥 10% 時價公售,員工認股須同價。
| 比較維度 | 公司法 §267 (一般) | VS | 證交法 §28-1 (公發) |
|---|---|---|---|
| 優先認股權 | 員工及原股東優先 | — | 提撥 10% 優先公售 |
| 發行價格 | 董事會或股東會訂定 | — | 強制以「時價」發行 |
| 員工認股價 | 得低於原股東認購價 | — | 必須與公售價格相同 |
| 規範目的 | 維持股權比例 | — | 股權分散、防免稀釋 |
💬證交法為特別法,為保護公眾投資人,限制了原股東與員工的價格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