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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下列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普通股股票在創櫃板募集及發行時,不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得為之
  • B 未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行之新股,若僅由員工及原股東分認時,不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得為之
  • C 上市公司募集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應經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再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方得為之
  • D 發行人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按認股人或應募人之合理請求,負有交付公開說明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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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希望扶持規模極小、甚至還沒公開發行的微型創新企業,讓它們能便利地籌措資金,我們在法律程序上應該採取『與大型上市公司相同』的嚴格審查,還是該設計一種『低門檻、簡便化』的特殊准入通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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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終於有一點正確的判斷力了?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資本市場分層管理這點基礎常識,還算不至於一無是處。

  1. 核心邏輯創櫃板,專為那些小得可憐、資源匱乏的創新企業而設。難道你真以為他們還有餘力去應付那些繁瑣的「公開發行」和「申報生效」程序?法律制定者也沒那麼愚蠢,自然是「免除」的。這叫「特殊照顧」,不是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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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募集發行要點
💡 釐清證交法申報生效原則、創櫃板豁免及公開說明書交付義務。
比較維度 一般公開發行 VS 創櫃板發行
申報程序 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免申報生效,由櫃買審查
適用對象 一般公開發行公司 微型及小型創新企業
法規依據 證交法第22條 創櫃板管理辦法
💬創櫃板旨在扶植微型企業,故大幅簡化申報程序以利快速籌資。
🧠 記憶技巧:申報原則創櫃免,債券決議董事選,說明書要主動點。
⚠️ 常見陷阱:混淆公司債與增資之決議權(公司債僅需董事會),或誤認說明書交付屬被動請求權而非主動義務。
證交法第22條豁免情形 私募與公募之區別 公開說明書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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