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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非公開發行之 A 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籌拍介紹國寶級製琴名師之紀錄片,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之規定,登錄創櫃板,就 A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保留予員工及原股東認購而其未認購之部分,向投資大眾發行普通股股票籌資。關於 A 公司登錄創櫃板發行普通股之籌資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於創櫃板發行之普通股係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豁免申報之有價證券
  • B 該籌資行為係屬私募,無須依證券交易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
  • C 該籌資行為係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向特定人募股,無須向主管機關申報
  • D A 公司登錄創櫃板後,即有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內線交易禁止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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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想幫助資本額極小的新創公司向大眾合法籌資,但又不希望這些小公司負擔不起昂貴且嚴格的『公開發行』申報成本,主管機關通常會利用法條中的哪一種「行政授權」手段,來讓這類特定的籌資行為在合法的前提下簡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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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會選擇 (B) 選項,代表你對「私募」與「公募豁免」的法律界線產生了迷思。在證券交易法的邏輯中,針對「不特定」大眾進行募集屬於公募,而針對「特定人」才是私募。本題 A 公司是向「投資大眾」發行,這在性質上屬於公募行為,而非私募。

創櫃板的法律定性與豁免機制

為什麼非公開發行公司能直接向大眾募資?這正是創櫃板的特殊設計。依據金管會(102年11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48473號令),創櫃板公司之籌資行為被核定為證交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定豁免申報」之有價證券。換言之,它雖然是公募,但為了減輕小型創新企業的成本,法規特別「豁免」了向金管會申報的義務,因此選項 (A) 是正確的推論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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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櫃板籌資與證交法適用
💡 創櫃板公司屬非公發公司,其發行股票屬證交法豁免申報之有價證券。
比較維度 創櫃板公司 VS 一般公發公司
募集申報 豁免申報 (證交法§22) 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內線交易法源 創櫃板管理辦法 證交法§157-1
公司性質 非公開發行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創櫃板定位為扶植微型創新企業,故在維持非公發身分下給予募資申報之豁免。
🧠 記憶技巧:創櫃非公發,豁免不申報;內線依辦法,私募非大眾。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創櫃板公司即為公開發行公司,或誤以為對不特定大眾募集股份屬於「私募」。
公開招募與私募之區別 證券交易法第22條豁免條款 內線交易主體之擴張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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