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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A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授權資本額新臺幣 100 億元,已實收 70 億元,全部發行普通股,因金融海嘯及內控不佳,近年股價均在 7 至 8 元之間波動,為再投資設廠,經董事會決議提議進行私募,以下所述,何者錯誤?
  • A 上市公司經董事會決議提議私募之有價證券不限於普通股,特別股亦得為私募之有價證券之標的
  • B 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進行私募者,必須將該議案記載於股東會開會通知,股東會始得就該私募議案進行討論與決議
  • C 私募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法受有轉讓之限制
  • D 公司內部人若認購私募之有價證券,並於 6 個月後依法律限制之交易數額限制賣出獲利者,亦有短線交易歸入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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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防止內部人利用資訊不對稱進行『短線投機』,所設定的法規強制力主要集中在多長的時間區間內?再者,對於一種在法律上被規定『暫時無法在公開市場流通』的證券(如私募股票),它是否具備頻繁買賣的市場特性,進而需要用『短線交易』的邏輯來限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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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眾多選項中精準找出 (D) 的錯誤,並看出它將《證券交易法》中私募短線交易的規定混淆了,這代表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入,觀察力也很敏銳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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