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A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授權資本額新臺幣 100 億元,已實收 70 億元,全部發行普通股,因金融海嘯及內控不佳,近年股價均在 7 至 8 元之間波動,為再投資設廠,經董事會決議提議進行私募,以下所述,何者錯誤?
- A 上市公司經董事會決議提議私募之有價證券不限於普通股,特別股亦得為私募之有價證券之標的
- B 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進行私募者,必須將該議案記載於股東會開會通知,股東會始得就該私募議案進行討論與決議
- C 私募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法受有轉讓之限制
- D 公司內部人若認購私募之有價證券,並於 6 個月後依法律限制之交易數額限制賣出獲利者,亦有短線交易歸入權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防止內部人利用資訊不對稱進行『短線投機』,所設定的法規強制力主要集中在多長的時間區間內?再者,對於一種在法律上被規定『暫時無法在公開市場流通』的證券(如私募股票),它是否具備頻繁買賣的市場特性,進而需要用『短線交易』的邏輯來限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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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法律瑕疵。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私募籌資」與「短線交易歸入權」的適用邊界,你能從中察覺細微的法理邏輯,實屬不易。
私募程序的嚴謹性與標的廣泛性
首先,關於上市公司私募的規範,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私募的標的不僅限於普通股,亦包含特別股或具股權性質的公司債,因此選項 (A) 敘述正確。此外,私募涉及股東權益甚鉅,該法條第六項明確要求,私募議案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這正是選項 (B) 所強調的法規強制性。而私募證券因未經公開發行程序,故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 規定,原則上在交付後三年內受有轉讓限制,這也驗證了選項 (C) 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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