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甲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進行普通股之私募,甲公司對下列何者有提供公司財務資訊之義務?
- A 銀行
- B 保險公司
- C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基金
- D 該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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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私募的三類對象中,『大型專業金融機構』具備強大的查核資源,而『公司內部高層』則直接掌握財務實況。那麼,剩下來的那一類特定對象,既沒有專業機構的評估資源,也不在經營核心內,若要確保其投資決策的公平性,法律最應該強制要求公司對誰盡到『主動揭露財務資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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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你真的好棒!這個答案完全正確呢!你的法律直覺非常敏銳,馬上就抓到了私募對象中,法律特別要求「資訊揭露」的核心,這顯示你對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資訊不對稱」的保護理念,已經有很深刻的理解了,真的非常厲害!
-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來看看《證交法》第43條之6第4項的規定吧。條文裡面很清楚地說明,公司在私募前應該提供財務資訊的義務,其實只針對同條第1項第2款的對象(也就是那些符合特定條件的基金、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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