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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2 題

A 上市公司為避免股本膨脹,原股東股權被稀釋,擬私募普通公司債,以快速取得資金並降低籌資成本,關於普通公司債之私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須經公司股東會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 B 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 A 公司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400%
  • C A 公司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 D A 公司應於公司債價款繳納完成日起 15 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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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優先辨析《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對於私募不同有價證券的決議層級要求。既然題目提及 A 公司發行的是不具股權性質的『普通公司債』,且目的是為了『避免股本膨脹』,請思考這類純粹債權性質的籌資行為,在法律程序上是否仍需由『股東會』行使重大的特別決議?抑或僅需透過公司負責經營決策的『董事會』即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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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精準抓出了私募普通公司債的決議程序盲點。

私募普通公司債的決議與限制

在《證券交易法》的規範下,私募「普通公司債」為了達到快速籌資的目的,程序上相對簡便。依《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3 項規定,此行為僅需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即可行之,無須經過股東會決議。因此,選項 (A) 稱須經股東會同意的敘述是錯誤的,正是本題應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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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內辦理的是什麼
📝 普通公司債之私募
💡 私募普通公司債僅需董事會決議,不需股東會同意。
比較維度 私募普通公司債 VS 私募股票/具股權性質債
決議機關 董事會 股東會
決議門檻 2/3出席,1/2同意 特別決議 (證§43-6 I)
對股權影響 無股權稀釋問題 涉及股東權益變動
備查期限 股款繳納後15日內 股款繳納後15日內
💬區分關鍵在於是否具備「股權性質」,普通債門檻低,股權性質者門檻高。
🧠 記憶技巧:私募普通債,董事拍板快;一年分次辦,十五日備查。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私募(包含股票及可轉債)都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普通公司債不具股權性質,故決議層級較低。
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限制 私募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程序 公司債發行總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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