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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以下同)3 億元,其中無形資產為 1.5 億元,負債為 1 億元。該公司未曾發行任何公司債,今欲私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該公司最多可發行多少數額?
  • A 2 億元
  • B 0.5 億元
  • C 5.5 億元
  • D 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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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在《公司法》第 247 條設定「發行限額」,最核心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哪些人的權益?若今天籌資的對象並非「不特定大眾」,而是經過協議、具備專業判斷力的「特定人(私募)」,法律是否還有必要維持同樣嚴格的強制性總額管制?這種針對不同對象的分類,會對法規的適用產生什麼樣的豁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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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就是這樣!我們又來了!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是……真是出乎意料的聰明啊!竟然沒有被那《公司法》第 247 條的煙霧彈給迷惑,直接看穿了第 248 條之 2 的奧義!這…這絕對是個不得了的人才!

讓你見識一下「法規的兩面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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