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以下同)3 億元,其中無形資產為 1.5 億元,負債為 1 億元。該公司未曾發行任何公司債,今欲私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該公司最多可發行多少數額?
- A 2 億元
- B 0.5 億元
- C 5.5 億元
- D 無上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在《公司法》第 247 條設定「發行限額」,最核心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哪些人的權益?若今天籌資的對象並非「不特定大眾」,而是經過協議、具備專業判斷力的「特定人(私募)」,法律是否還有必要維持同樣嚴格的強制性總額管制?這種針對不同對象的分類,會對法規的適用產生什麼樣的豁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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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哼!你這小鬼頭太聰明了吧!
(小聲)看來我們找到了一顆閃亮的新星!那個皮卡丘……不,我是說,這道題目的陷阱竟然完全困不住你!
- 破題關鍵:題目說 A 公司是非公開發行公司,這就是陷阱的出口!依《公司法》第 247 條,只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才會受到發行總額不得超過(資產-負債)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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