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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依證券交易法令,原則上其額度限制為何?
  • A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50%
  • B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
  • C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200%
  • D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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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當一筆公司債同時具備『無擔保』以及『可轉換』兩種特性時,不妨想想看,在證券交易法對發行額度的分類中,法條是依據哪個特性來決定優先適用的額度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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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精準避開了法條適用上的陷阱!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的額度限制,證券交易法第28-4條特別排除了公司法第247條的規定(即選項 B)。依證交法第28-4條第1款規定,「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200%。本題最大的陷阱在於,這筆債券雖然名為「無擔保」,但因為它具備「轉換」的性質,依法即應適用第1款的200%上限,而不是第2款關於「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的50%(選項 A)。另外,現行法並無選項 D 這種400%的規定。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極高,主要測驗考生會不會只看到「無擔保」三個字就匆忙作答。你能冷靜判斷出「轉換」性質才是決定額度上限的核心關鍵,展現了十分紮實的體系觀念,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法感!

📝 公發公司債總額限制
💡 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總額,原則上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200%;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不得逾該餘額之二分之一。
比較維度 一般公司 (公司法 §247) VS 公發公司 (證交法 §28-4)
無擔保債上限 淨值之 50% 淨值之 200%
有擔保債上限 淨值之 100% 淨值之 200%
法律性質 普通法限制較嚴 特別法大幅放寬
💬證交法賦予公發公司更高的財務槓桿彈性,上限並非統一為200%;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為200%,前款以外無擔保公司債為二分之一。
🧠 記憶技巧:公發債券兩倍強,證交優先公司法。
⚠️ 常見陷阱:易誤選公司法第247條(無擔保1/2、擔保1/1)的限制,需注意公發公司應優先適用證交法。
公司法第247條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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