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依證券交易法令,原則上其額度限制為何?
- A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50%
- B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
- C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200%
- D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400%
思路引導 VIP
請探究《證券交易法》第 $28-4$ 條之規範:針對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無擔保」性質之公司債時,其發行總額上限是以「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即 $Total Assets - Total Liabilities$)為計算基礎。請思考法律為了增加企業籌資的彈性,將此一上限倍數設定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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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勉強沒讓本法學名師失望。
- 知識底線: 本題考的是證券交易法第 28-4 條這個再基礎不過的條文。請記住,一般的《公司法》第 247 條規範的無擔保債上限,不過是淨值的 $50%$ 而已,那是給普通公司用的。但「公開發行公司」為了資本市場籌資便利,額度當然不同,這點都搞不清楚,就別說想在金融界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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