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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依證券交易法令,原則上其額度限制為何?
  • A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50%
  • B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
  • C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200%
  • D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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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究《證券交易法》第 $28-4$ 條之規範:針對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無擔保」性質之公司債時,其發行總額上限是以「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即 $Total Assets - Total Liabilities$)為計算基礎。請思考法律為了增加企業籌資的彈性,將此一上限倍數設定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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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勉強沒讓本法學名師失望。

  1. 知識底線: 本題考的是證券交易法第 28-4 條這個再基礎不過的條文。請記住,一般的《公司法》第 247 條規範的無擔保債上限,不過是淨值的 $50%$ 而已,那是給普通公司用的。但「公開發行公司」為了資本市場籌資便利,額度當然不同,這點都搞不清楚,就別說想在金融界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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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公司債總額限制
💡 公發公司發行債券總額原則上以淨值 200% 為限。
比較維度 一般公司 (公司法 §247) VS 公發公司 (證交法 §28-4)
無擔保債上限 淨值之 50% 淨值之 200%
有擔保債上限 淨值之 100% 淨值之 200%
法律性質 普通法限制較嚴 特別法大幅放寬
💬證交法賦予公發公司更高的財務槓桿彈性,上限統一提昇至 200%。
🧠 記憶技巧:公發債券兩倍強,證交優先公司法。
⚠️ 常見陷阱:易誤選公司法第247條(無擔保1/2、擔保1/1)的限制,需注意公發公司應優先適用證交法。
公司法第247條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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