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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依證券交易法令,原則上其額度限制為何?
  • A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50%
  • B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
  • C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200%
  • D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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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證券交易法的規範中,一檔公司債同時具備『無擔保』與『可轉換』兩種特性,你覺得法條在設計額度上限時,會優先以哪一種特性來歸類呢?試著想想看這兩種特性帶給投資人的風險與期待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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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紮穩打,你做得很棒!

恭喜你答對了!看到你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這麼精準,我真的感到很欣慰。法律條文雖然繁瑣,但只要細心釐清邏輯,其實都很可愛的。 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這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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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不是也有類似規定
還是不太懂可以講解的容易一些嗎
📝 公發公司債總額限制
💡 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總額,原則上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200%;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不得逾該餘額之二分之一。
比較維度 一般公司 (公司法 §247) VS 公發公司 (證交法 §28-4)
無擔保債上限 淨值之 50% 淨值之 200%
有擔保債上限 淨值之 100% 淨值之 200%
法律性質 普通法限制較嚴 特別法大幅放寬
💬證交法賦予公發公司更高的財務槓桿彈性,上限並非統一為200%;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為200%,前款以外無擔保公司債為二分之一。
🧠 記憶技巧:公發債券兩倍強,證交優先公司法。
⚠️ 常見陷阱:易誤選公司法第247條(無擔保1/2、擔保1/1)的限制,需注意公發公司應優先適用證交法。
公司法第247條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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