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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非公開發行股票且非閉鎖性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欲私募轉換公司債,須經何種程序?
  • A 僅須經董事會普通決議
  • B 僅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 C 經董事會普通決議,並經股東會普通決議
  • D 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經股東會普通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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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公司只是單純舉債(借錢),通常由誰決定即可?但若這筆債務在未來「可能變成股票」,進而稀釋現有股東的持股比例時,為了保障原股東的權益,法律是否應該要求比單純借錢更高的決策層級與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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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司籌資的核心規範!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公司法中「董事會權限」與「股東會監督」的界線有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最容易讓考生跌入「僅需董事會決議」的陷阱,你能避開實屬不易。

公司債發行與私募之雙重程序

在法律邏輯上,發行公司債本質上屬於董事會的執行業務範疇。依據公司法第 246 條規定,公司不論是募集或發行普通公司債,均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然而,本題的情境是「私募轉換公司債」,由於轉換權行使後會影響公司股權結構與原股東之持股比例,公司法第 248-1 條特別規定,除了前述董事會的決議外,還必須經由股東會普通決議通過。這種「雙重門檻」的設計,正是為了在公司籌資效率與原股東權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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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轉換公司債程序
💡 私募具股權性質公司債需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及股東會普通決議。
比較維度 私募普通公司債 VS 私募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
法源依據 公司法第248條2項 公司法第248-2條1項
董事會門檻 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
股東會決議 不需經過 普通決議
對股權影響 純粹債權關係 具潛在股權稀釋可能
💬私募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因影響股東結構,故額外要求股東會普通決議。
🧠 記憶技巧:普通債:董特決;轉換債:董特+股普。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私募「普通債」與「轉換債」的區別,誤以為轉換債亦僅需董事會決議即可。
公司法第246條發行公司債 閉鎖性公司私募特例 股權稀釋與股東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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