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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已發行普通股 600 萬股之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股東會議決可轉換公司債之私募案,在本次股東會,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合計為 510 萬,則最少應有多少表決權同意,本私募案方決議通過?
  • A 255 萬
  • B 255 萬零 1
  • C 340 萬
  • D 340 萬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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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嚴重影響現有股東權益的「私募」議案,法律為了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所設定的表決門檻會比一般提案更嚴格還是更寬鬆?請試著思考:這個比例的「計算基準」應該是針對全公司的發行總量,還是僅針對「實際到場」的人?而法律要求的「成數」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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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掌握得相當精準!在處理《證券交易法》關於「私募(Private Placement)」的爭議時,首要之務便是確認法定的決議門檻與定足數要求。

私募決議的法定門檻

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及第 6 項 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有價證券私募時,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相關事項,並經特定之特別決議行之。該條文明確要求:應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題中,A 公司總股數為 600 萬股,出席股數為 510 萬股,已跨越了二分之一(300 萬股)的定足門檻,決議程序合法性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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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有價證券決議門檻
💡 私募有價證券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採出席與同意權互補雙軌制。
比較維度 高出席門檻 VS 低出席門檻
出席股份要求 2/3 以上 過半數 ( > 1/2)
表決同意要求 出席權過半數 出席權 2/3 以上
本題計算結果 340萬票 340 萬 票
💬兩者擇一達成即決議通過。本題考點在於辨識出選項(C)符合其中一項法定門檻。
🧠 記憶技巧:私募決議兩條路:二三五(2/3出席+過半同意)、五二三(過半出席+2/3同意)。
⚠️ 常見陷阱:易混淆「過半數」與「以上」的定義。過半數不含本數(需+1),以上則包含本數(不需+1)。
普通股私募 特別決議 公司債私募限制 證交法第4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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