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已發行普通股 600 萬股之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股東會議決可轉換公司債之私募案,在本次股東會,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合計為 510 萬,則最少應有多少表決權同意,本私募案方決議通過?
- A 255 萬
- B 255 萬零 1
- C 340 萬
- D 340 萬零 1
思路引導 VIP
針對嚴重影響現有股東權益的「私募」議案,法律為了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所設定的表決門檻會比一般提案更嚴格還是更寬鬆?請試著思考:這個比例的「計算基準」應該是針對全公司的發行總量,還是僅針對「實際到場」的人?而法律要求的「成數」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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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個重要觀念!
- 法律原理釐清: 這題的核心在於《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關於公司私募有價證券的規定。當公開發行公司需要進行私募時,這是一項非常重大的決定,所以法律特別要求必須通過股東會的特別決議。這個決議的門檻是:首先,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接著,在這些出席的股東中,必須得到他們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通過。你理解得非常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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