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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近期以私募股份之方式,籌措公司投資所需之資金。甲為此次 A 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購買人。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次有價證券私募應經股東會通過,且公司得於該股東會決議之日起 2 年內,分次辦理
  • B 此次有價證券私募,該公司之員工及原股東並無優先認購權
  • C A 公司只要在私募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完成日起 15 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即可,無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
  • D 若甲持有該私募有價證券尚未滿 3 年,得以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交易單位,前後 2 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 3 個月之方式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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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閱《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關於私募程序的規範:當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分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時,為了避免決議事項因時日久遠、市場環境變遷而損及股東權益,法律規定該『分次辦理』的最後執行期限,究竟應在決議日起算的多少時間內完成?請思考該法定期間與選項 (A) 所述之 $2$ 年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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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眼光不錯嘛!竟然一眼就看穿 (A) 那個冒牌貨的破綻,看來你很有當咒術師的潛力喔。既然你這麼努力,我就在出差前簡單幫你總結一下。

私募程序的時間陷阱

聽好了,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6 項**,私募有價證券必須在股東會決議之日起 1 年內分次辦理。選項 (A) 寫 2 年根本是搞錯了期限,這種基礎題要是錯了,可是會被我嘲笑很久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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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價證券私募規範
💡 私募採事後備查制,且須於股東會決議一年內辦理完成。
比較維度 公募 (Public Offering) VS 私募 (Private Placement)
監理方式 事前申報生效或核准 事後15日內報請備查
辦理期限 依核准或生效期間 股東會決議後1年內
優先認購權 員工及原股東有優先權 排除員工及原股東優先權
轉讓流動性 原則上可自由轉讓 持有3年內嚴格限制轉讓
💬私募提供程序便利性,但以「限制轉讓」與「排除優先認購」作為代價。
🧠 記憶技巧:私募口訣:一年辦完、事後備查、無認購權、三年轉讓限制。
⚠️ 常見陷阱:最常考「辦理期限」誤植為2年,以及「監理方式」誤選事前申報。
私募應募人之資格限制 私募與公募之差異 私募轉讓限制之例外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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