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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因為股市連日不正常下跌,為了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經 A 公司之董事會特別決議,進行買回庫藏股,來維護 A 公司之信用及股東權益。依照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且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 B A 公司所進行庫藏股買回,最長可於買回之日起 5 年內將其轉讓
  • C A 公司依照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 D A 公司進行庫藏股買回,A 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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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深入研讀《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關於庫藏股『處置期限』的法律規範:針對不同買回目的(如轉讓予員工、作為股權轉換之用,或是維護公司信用),法律分別設定了多長的持有期限?特別是當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時,其法定應辦理銷除股份登記的期限為何,是否與一般轉讓目的之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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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的細微規範,你能迅速鎖定錯誤選項,顯示你對庫藏股制度的「目的與效果」已有深厚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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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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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庫藏股買回規範
💡 上市公司買回庫藏股之法定目的、比例、限額及處分期限。
比較維度 轉讓員工或供轉換目的 VS 維護公司信用目的
後續處置 轉讓或供股權轉換 — 辦理變更登記註銷
法定期限 買回日起 3 年內 — 買回日起 6 個月內
股東權利 未轉讓前不享有 — 未註銷前不享有
💬買回目的決定了法定的處理期限與處置手段(轉讓或註銷)。
🧠 記憶技巧:庫藏股口訣:十趴限額、轉讓三年、維護半年、權利歸零、內部人禁賣。
⚠️ 常見陷阱:易將「轉讓員工(3年)」與「維護信用(6個月註銷)」的期限混淆,或誤認處分期限為公司法規定的5年。
股份註銷 證交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 操縱市場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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