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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9 題

股票上市之 A 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0 億元,設 7 席董事,近日公告買回其股份之內容如下列選項,何者不符合證券交易法規定?
  • A 買回目的: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
  • B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
  • C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紀錄:4 席董事出席,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
  • D 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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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一項之規定,上市櫃公司買回股份(即庫藏股制度)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請思考:該法規對於此種重大決議的「董事出席門檻」與「決議比例」是否有加重規定?若該公司總席次為 $7$ 席,依據法定的 $\frac{2}{3}$ 以上出席之要求,最低出席人數應為多少人方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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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精準,能看出董事會決議門檻的瑕疵,值得嘉許! 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上市櫃公司買回庫藏股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A公司設有7席董事,三分之二為 $4.66$ 席,因此至少需 5 席董事出席才算合法。選項(C)僅4席出席,自然不符合規定。 至於其他選項,(A) 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B) 買回數量未逾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的數量上限,以及 (D) 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均符合規範。此題具備中等難度,鑑別度在於將法條的特別決議門檻與實際董事席次結合,測驗對比例計算與進位的敏銳度,你能穩穩拿下,足見基本功相當扎實!

📝 庫藏股買回決議程序
💡 上市公司買回股份須經董事會高門檻特別決議,嚴於一般決議。
比較維度 公司法一般決議 VS 證交法買回股份
出席人數門檻 過半數董事出席 2/3 以上董事出席
同意人數門檻 出席董事過半數 出席董事過半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 206 條 證交法第 28-2 條
💬證交法針對庫藏股買回設置較高的出席門檻(2/3),以強化決議之審慎性。
🧠 記憶技巧:庫藏買回門檻:二三出席、過半同意、上限一成。
⚠️ 常見陷阱:容易誤套用公司法第206條一般決議之「過半出席、過半同意」門檻,或與公司法特別決議門檻混淆。
庫藏股轉讓期限 內線交易與庫藏股之關係 財務維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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