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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激勵優秀員工,擬採行庫藏股制度,使員工經由取得股份,對公司產生向心力,下列敘述何者合法?
  • A 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 A 公司之大股東買回股份
  • B A 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C A 公司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法定盈餘公積
  • D A 公司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時,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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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聚焦於《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關於『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的法律限制。在考量維護資本維持原則與落實留才目的之平衡下,法律對於買回股份的『法定比例上限』、收買股份的『資金來源總額限制』,以及轉讓予員工後得設定的『禁止轉讓期間』,分別是如何具體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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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庫藏股轉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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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庫藏股制度規範
💡 上市櫃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之法定程序、限額與轉讓限制。
比較維度 公司法 167-1 (非公開發行) VS 證交法 28-2 (上市櫃公司)
買回比例上限 已發行股份 5% 已發行股份 10%
買回金額上限 保留盈餘為限 保留盈餘+已實現資本公積
員工禁售期 法律未明文規範 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轉讓期限 3 年內轉讓予員工 3 年內轉讓予員工
💬證交法給予較大的買回額度彈性,但對員工轉讓設有明確的禁售期上限。
🧠 記憶技巧:庫藏股記:決議2/3加1/2、上限10%、禁售2年。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公司法(5%)與證交法(10%)的買回上限比例混淆;或誤認買回金額僅限於法定盈餘公積。
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份銷除減資 內線交易與操縱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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