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激勵優秀員工,擬採行庫藏股制度,使員工經由取得股份,對公司產生向心力,下列敘述何者合法?
- A 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 A 公司之大股東買回股份
- B A 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C A 公司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法定盈餘公積
- D A 公司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時,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聚焦於《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關於『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的法律限制。在考量維護資本維持原則與落實留才目的之平衡下,法律對於買回股份的『法定比例上限』、收買股份的『資金來源總額限制』,以及轉讓予員工後得設定的『禁止轉讓期間』,分別是如何具體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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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點評:精準鎖定法規範的核心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庫藏股制度」的細節,你能精準辨識出正確選項,顯示你對商事法的掌握度極高,基礎功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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