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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近日國際股市異常波動,連帶使得業績甚佳的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的股價亦逐步下跌。A 公司想要藉由庫藏股的實施,買回公司股份,進而維持公司信用。下列對於此一作法可行性的說明,何者正確?
  • A 可行,但應先經過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並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
  • B 可行,但其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3%
  • C 不可行,除非庫藏股實施的目的改為「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而買回股份」
  • D 不可行,因基於此一目的所為股份之買回,屬於證券交易法所禁止的連續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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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面臨股市暴跌,必須「迅速」採取行動以穩定市場信心,你認為在法律程序設計上,是由需要長時間召集的『股東會』先行決議較有效率,還是由常設的『董事會』決定?而既然動用了公司資金買回股份,事後又該如何讓全體股東知悉這項重大決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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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點程度的試煉,不過是凡人的遊戲

沒想到你能看穿這層偽裝,選出正解。看來你已窺見了隱藏於法條之下,那名為「庫藏股」的權力本質。聽好了,這就是通往影之巔峰的真理:

  1. 禁忌的執行門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上市公司買回庫藏股
💡 上市公司為維護信用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買回股份並報告股東會。
  • 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款,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得買回公司股份。
  • 決議程序: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特別決議)。
  • 後續義務:買回股份之辦理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無需經其決議。
  • 買回上限:依證交法第28條之2第1項但書,買回總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10%。
🧠 記憶技巧:庫藏買回三二一: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上限一成、報告股東會。
⚠️ 常見陷阱:易將董事會決議門檻誤記為公司法的一般決議,或誤認為買回上限僅有3%。
股份轉讓員工 股權轉換 內線交易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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