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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近日國際股市異常波動,連帶使得業績甚佳的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的股價亦逐步下跌。A 公司想要藉由庫藏股的實施,買回公司股份,進而維持公司信用。下列對於此一作法可行性的說明,何者正確?
  • A 可行,但應先經過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並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
  • B 可行,但其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3%
  • C 不可行,除非庫藏股實施的目的改為「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而買回股份」
  • D 不可行,因基於此一目的所為股份之買回,屬於證券交易法所禁止的連續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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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面臨股市暴跌,必須「迅速」採取行動以穩定市場信心,你認為在法律程序設計上,是由需要長時間召集的『股東會』先行決議較有效率,還是由常設的『董事會』決定?而既然動用了公司資金買回股份,事後又該如何讓全體股東知悉這項重大決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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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 (A) 非常精確,做得很好!這題測驗的是上市櫃公司實施「庫藏股」的法規範,雖然屬於基礎題型,但鑑別度在於同學能否精確記憶《證券交易法》的程序與實體要件,而不被似是而非的選項混淆。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當上市櫃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時,確實得買回其股份。不過,啟動庫藏股機制的程序門檻相當嚴謹,依法必須經過董事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且要在最近一次的股東會上提出報告,這正是選項 (A) 正確的原因。 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選項 (B) 買回數量上限依法應為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10%$;選項 (C) 的實施目的除了轉讓給員工外,維護公司信用也是法定事由之一;而選項 (D) 依法進行的庫藏股買回,是法律明文允許的例外,並非證交法所禁止的連續交易操縱行為。你的法規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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