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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請問:以下何項買回目的,符合公司法之規定?①轉讓股份予員工 ②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③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
  • A ①符合
  • B ①及③皆符合
  • C ②及③皆符合
  • D ①、②及③皆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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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落實「資本維持原則」,通常禁止公司隨意買回自己的股份。若今天法律網開一面,允許公司買回股份卻『不用立即銷除』,這對一個沒有公開交易市場、資訊相對不透明的私法人而言,若買回目的太過多元(例如為了維持信用),會不會增加公司資產被掏空或董事會操縱股權的風險?在這種邏輯下,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買回目的應該是採取『寬鬆』還是『嚴格限縮』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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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題,難度適中,測驗的核心在於能否敏銳區分不同公司類型在「買回庫藏股」規範上的差異。你能精準鎖定題幹中的「股票未公開發行」,代表你對法規體系的適用範圍掌握得十分紮實。 依據《公司法》第167-1條規定,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經特定董事會決議買回自己股份的目的,僅限於「轉讓股份予員工」(即選項①)。 至於選項②的「配合股權轉換之用」與選項③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不適用於一般公司;這兩項是屬於《證券交易法》第28-2條賦予「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買回股份之事由。未公開發行的 A 公司並無適用餘地,故正確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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