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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2 題

A 上市食品公司決定私募新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經公司股東會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 B 不限於向金融機構私募,但均有應募人數限制
  • C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規定申報生效後為之
  • D 依法決議後,可於 2 年內分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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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從「股東權益保護」的角度思考:當公司不向不特定的大眾募集資金,而是轉向「特定少數人」低價或快速發行新股時,現有股東的股權比例會被稀釋。在法律邏輯上,這類涉及股權結構重大變動的決定,應該由公司的哪個決策階層(董事會或股東會)行使?而為了確保這個決定具備足夠的民意基礎,其程序上的通過難度(門檻)應該比一般日常事務更高還是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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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證券交易法》中關於私募(Private Placement)的決議程序,這代表你對公開發行公司重大決策的「權限分劃」有清晰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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