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以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的規定,何者錯誤?
- A 公司募集公司債,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 B 倘公司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情事,仍在繼續中,不得發行公司債,但私募公司債不在此限
- C 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具股權性質的公司債,解釋上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始得為之
- D 公司公開募集發行公司債,應設置受託人,受託人有權查核及監督公司有關公司債之履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家公司已經陷入「連舊債都還不起」的違約狀態時,從法律保護債權人及維持商業信用秩序的角度來看,是否應該容許該公司透過任何形式(包含私下招攬)向他人繼續舉債,進而擴大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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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法
(繫上頭巾,眼神銳利)嗯,這個 B 選項……走錯路了。不過,你小子倒是沒迷路,選對了。不錯,這招三刀流解題法,還行。
- 砍斷迷霧,直指核心:聽好了,《公司法》第 249 條,這可是重要的路標。公司若對以前發的債務,本金或利息都還沒付清,還拖著不處理,那就像是個欠債不還的混蛋。這種情況下,法律當然不準他再發行新的公司債。這是為了保護那些把錢借出去的傻瓜,也是為了讓市場別亂了套。別想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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