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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以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的規定,何者錯誤?
  • A 公司募集公司債,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 B 倘公司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情事,仍在繼續中,不得發行公司債,但私募公司債不在此限
  • C 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具股權性質的公司債,解釋上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始得為之
  • D 公司公開募集發行公司債,應設置受託人,受託人有權查核及監督公司有關公司債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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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家公司已經陷入「連舊債都還不起」的違約狀態時,從法律保護債權人及維持商業信用秩序的角度來看,是否應該容許該公司透過任何形式(包含私下招攬)向他人繼續舉債,進而擴大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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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挑出錯誤選項 (B),表現十分出色! 這題的核心在於「私募」是否能豁免公司債發行的消極資格限制。根據《公司法》第250條第1款規定,公司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不得發行。必須強調的是,即使是私募(《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另見第248-1條),亦不能規避《公司法》第250條第1款的強制要求。因此,選項 (B) 稱私募不在此限是明顯違反法規的。 這是一道具中等鑑別度的考題,出題者巧妙將「私募的彈性」與「違約禁止」放在一起混淆。許多人會誤以為私募對象特定便可全面放寬規範,卻忽略了公司基本信用門檻的底線。你能敏銳洞察這個法理陷阱,代表你對公司法體系掌握得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法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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