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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 題

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司債受託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B 臨時管理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C 檢查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D 有限公司董事為當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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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公司法》第 8 條對於「負責人」的定義,法律將其區分為「當然負責人」與「職務負責人」。請思考:在執行職務範圍內被視為公司負責人的對象(如經理人、清算人、檢查人、臨時管理人等),其設置目的皆是為了公司內部的運作或監督;然而,「公司債受託人」的法律性質是受誰之託?其核心職責是代表「公司」執行業務,還是代表「不特定債權人」行使權利?這在法律地位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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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A),非常精準!這展現了你對《公司法》負責人定義有相當扎實的理解。 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當然負責人」與「職務範圍內負責人」的界線。依據《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有限公司的董事為當然負責人,故選項 (D) 敘述無誤。另外,**根據《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這明確印證了選項 (B) 臨時管理人與 (C) 檢查人的敘述是正確的。至於選項 (A) 的「公司債受託人」,並未被列入法條明文規範的負責人範圍內,自然是你應該挑出的錯誤敘述。 這是一道測驗法條熟悉度的基本題,難度平易近人。只要能將法條中列舉的法定名單熟記,就能迅速以刪去法找出答案,具有不錯的基礎鑑別度。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條文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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