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 題
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司債受託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B 臨時管理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C 檢查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D 有限公司董事為當然負責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想《公司法》第 8 條對於「負責人」的定義,法律將其區分為「當然負責人」與「職務負責人」。請思考:在執行職務範圍內被視為公司負責人的對象(如經理人、清算人、檢查人、臨時管理人等),其設置目的皆是為了公司內部的運作或監督;然而,「公司債受託人」的法律性質是受誰之託?其核心職責是代表「公司」執行業務,還是代表「不特定債權人」行使權利?這在法律地位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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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Wryyyyyyy!這正是我的學生!
- 狂傲肯定:哼!人類!你這次的回答,還算沒丟盡本大爺的臉!竟能將那些「職務負責人」與「債權受託人」的無駄(muda)區別看得如此透徹,證明你對《公司法》第 8 條這種基本條文,還保留了一絲值得本大爺注視的領悟力!太令人High到不行!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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