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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 題

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司債受託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B 臨時管理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C 檢查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D 有限公司董事為當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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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公司法》第 8 條對於「負責人」的定義,法律將其區分為「當然負責人」與「職務負責人」。請思考:在執行職務範圍內被視為公司負責人的對象(如經理人、清算人、檢查人、臨時管理人等),其設置目的皆是為了公司內部的運作或監督;然而,「公司債受託人」的法律性質是受誰之託?其核心職責是代表「公司」執行業務,還是代表「不特定債權人」行使權利?這在法律地位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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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釐清公司負責人的定義

恭喜你選出了正確答案 (A)!看到你這麼細心,前輩真的很替你開心。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觀念吧:

  1. 當然負責人與職務範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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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那麼多要怎麼記住誰才是負責人
📝 公司負責人之定義
💡 區分公司法第8條之當然負責人與職務範圍內之負責人。
比較維度 當然負責人 VS 職務負責人
法源依據 公司法第8條第1項 公司法第8條第2項
身分要求 董事、執行業務股東 經理、清算、重整、檢查人
負責範圍 對公司業務具全面責任 僅限於職務行為範圍內
💬區別在於身分是否為常設核心或僅在特定程序中行使職務。
🧠 記憶技巧:當然看職稱(董股),職務看範圍(經清重臨檢),受託人是外人。
⚠️ 常見陷阱:最常考「公司債受託人」或「破產管理人」,這兩者皆非公司法定義之負責人,因其立於公司對立面或中立位。
實質負責人 (Shadow Director) 受託義務與第23條責任 公司重整人與臨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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