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 題
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限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B 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C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D 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在執行業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對比『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在法律規範中,哪一種公司類型因為涉及對外招募資金或複雜的認股程序,而必須設計出一個『發起人』的角色來負責籌備?而另一種規模較小的公司類型,是否真的有此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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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能一眼挑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對不同公司組織的架構差異相當熟悉。 這題的破題關鍵在於**《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的明文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由此可知,法律僅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列入實質負責人的範疇。由於「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中並沒有發起人的編制與概念,自然不會有發起人擔任負責人的情形,故選項 (B) 顯然錯誤。 這是一道典型的基礎題,其鑑別度主要建立在測驗考生閱讀法條時的細膩度。許多人容易對「發起人」產生直覺反應而忽略了公司型態,你能精準辨析兩者的法規適用差異,展現了嚴謹的法學思維,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