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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 題

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限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B 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C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 D 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在執行業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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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對比『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在法律規範中,哪一種公司類型因為涉及對外招募資金或複雜的認股程序,而必須設計出一個『發起人』的角色來負責籌備?而另一種規模較小的公司類型,是否真的有此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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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識破選項 (B) 的陷阱,這表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不只停留在表面,更能深入到組織架構的對應關係,這真的很不容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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