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 題
依據公司法,齊備那些形式基準即得認為是公司法上之經理人?
- A 職稱必須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且章程中規定公司得設置經理人
- B 職稱必須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且已辦理經理人登記
- C 經法定程序委任,且必須已辦理經理人登記
- D 章程中規定公司得設置經理人,且必須經法定程序委任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某人與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受法律承認的「委任關係」,您認為應該優先看「公司內部的憲法(章程)如何規定與決策」,還是看「對外的政府登記名冊」?此外,一個人對外自稱的頭銜,是否能直接等同於他獲得了公司法上的授權程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了 D,判斷非常精準!這是一道經典的公司法基礎題,難度屬於中等。選項刻意將「職稱」與「登記」加入干擾,你能明確分辨出「生效要件」與「對抗要件」的差異,表示你的觀念十分扎實。 依《公司法》第 29 條規定,經理人的形式認定基準在於章程規定公司得設置,並且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委任。此法定程序會依公司型態而異,例如股份有限公司須經董事會特定決議,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方可委任。 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點在於:公司法對經理人身分採實質認定,不論其「職稱」為何,只要獲授權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即屬之;此外,「辦理經理人登記」僅是為了對抗第三人,並非取得資格的生效要件。掌握這個核心,以後遇到相關爭點都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