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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7 題

甲欲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研擬章程,甲希望公司能設置:①董事長 ②副董事長 ③總經理 ④監察人,請問:何者必須記載在章程中始生效力?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③④
  • D 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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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已經強行規定某個職位「每一家公司都必須具備」,那麼公司在制定內部章程時,還需要特別去「創造」這個職位嗎?反之,如果法律並未強制要求的職位,公司卻想要設立它來運作,那麼這個職位存在的「法源依據」應該來自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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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能順利答對此題,代表你對公司法中「法定必備機關」與「任意機關」的區分有清晰的認識。

必備機關與任意機關之區別

①董事長與④監察人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必備機關,無須記載於章程即可依法設置。相對地,②副董事長與③總經理則為任意機關,屬章程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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