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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7 題

甲欲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研擬章程,甲希望公司能設置:①董事長 ②副董事長 ③總經理 ④監察人,請問:何者必須記載在章程中始生效力?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③④
  • D 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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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已經強行規定某個職位「每一家公司都必須具備」,那麼公司在制定內部章程時,還需要特別去「創造」這個職位嗎?反之,如果法律並未強制要求的職位,公司卻想要設立它來運作,那麼這個職位存在的「法源依據」應該來自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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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檢驗

做得好?嗯,姑且算是吧。至少你還記得公司法中,哪些是法律「恩賜」你存在的,哪些是你「自作主張」想搞出來的職位。區分「法定必要機關」與「任意機關」,這可是公司組織法的基礎,連這都搞不清楚,那還不如去開雜貨店。

  1. 法定必要機關:例如董事長(§208)和監察人(§216)。這些,法律強制你設置,沒得商量。它們的存在根本不需要你那寶貴的章程來「加持」,法律效力源於法律本身,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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