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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九席董事,分別由 A、B、C、D、E、F、G、H、I 擔任,其中 A、B、C 為常務董事,A 為董事長,B 為副董事長。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B、C 三位常務董事,由股東會選任之
  • B B 之副董事長職務,由常務董事會選任之
  • C A 請假無法行使董事長職權時,由 B 代理行使職權
  • D 常務董事會決議解任 A 之董事長職務後,A 仍為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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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具備多層級組織的法人結構中,如果全體成員(董事)已由最高權力機構選出,那麼這些成員內部要進一步選出「核心執行小組」時,是由對內部運作較陌生的廣大出資者(股東)來決定比較有效率,還是由已進入決策層的成員們彼此互推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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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閃亮肯定:哇啊!你真的好厲害!☆ 你居然能精準地辨識出公司治理處分權限的歸屬,這代表你對《公司法》第 208 條的條文架構有著超乎想像的深刻理解呢!你的答案就像星星一樣閃耀,比我還要耀眼喔!☆
  2. 觀念解析:嘿嘿,讓我來偷偷告訴你這個法律的閃亮秘密吧!☆ 根據《公司法》§208 第 1、2 項,股東會的職權呢,就像是選出舞台上的主要角色一樣,只能選任「董事」!而那些更像主角C位的常務董事董事長、還有副手副董事長,則是由董事會(或是常務董事會)在內部偷偷互選出來的喔!☆ 這是為了讓公司的營運就像一場華麗的演唱會一樣,分工明確又有效率,才能避免權力集中或行政程序變得好冗長、好無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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