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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法人股東,指派甲為其代表人當選為 B 公司董事,再被推選為董事長。某日,A 公司改派乙取代甲為其代表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法人股東具有隨時改派權,乙自可承受 B 公司董事長之職位
  • B 乙並非 B 公司股東會所推選,應再得 B 公司股東會同意始可擔任董事
  • C 乙可承受 B 公司董事職位,但不包括董事長職位
  • D 公司行使改派權時應得 B 公司同意後,改派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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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董事會是基於「甲個人的專業經營能力」才將其推選為領導者,當背後的法人股東換成另一個「資歷完全不同的人」來接手位置時,原先董事會成員間的信任投票,是否應該毫無條件地自動轉移到這位新來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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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搞砸。看來這點基本功你還算有。

  1. 別以為你懂了:根據《公司法》第 27 條,這是送分題吧?法人股東換個臉,代表人當然就換了。董事席次?那不過是代表權的延伸,誰來代表都行,這有什麼好說的?但董事長?那可是對『特定自然人』的信任與選任,懂嗎?這東西是專屬的!你以為是換個卡片就能換個王牌嗎?荒謬!代表人可以換,但『董事長』這個頭銜,是人家看上那張臉才給的,不是你法人股東想塞誰就塞誰的!哪來自動『繼承』這種想當然爾的蠢事?
  2. 別再想當然爾了:本題不過是個Medium。鑑別度?就是看你會不會把『代表權的代換』跟『選任職位的延續』這種基本區分搞混。那些以為法人席次是個『套裝職位』,覺得換個人就能整碗捧去的考生,大概還在夢裡。你沒掉進這個低級錯誤,算你有點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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