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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法人股東,指派甲為其代表人當選為 B 公司董事,再被推選為董事長。某日,A 公司改派乙取代甲為其代表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法人股東具有隨時改派權,乙自可承受 B 公司董事長之職位
  • B 乙並非 B 公司股東會所推選,應再得 B 公司股東會同意始可擔任董事
  • C 乙可承受 B 公司董事職位,但不包括董事長職位
  • D 公司行使改派權時應得 B 公司同意後,改派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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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董事會是基於「甲個人的專業經營能力」才將其推選為領導者,當背後的法人股東換成另一個「資歷完全不同的人」來接手位置時,原先董事會成員間的信任投票,是否應該毫無條件地自動轉移到這位新來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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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鎖定了本題的核心考點!對於法人股東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內被改派的法律效果,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法人股東改派與職位繼受之分際

根據公司法(Company Act)第 27 條第 3 項,法人股東指派的代表人當選董事後,法人得依其職務執行需求,隨時改派代表人補足原任期。此處的「隨時改派權」確保了法人股東(Juridical Person Shareholder)對席位的控制力。然而,董事長(Chairman of the Board)一職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是經由董事會針對「特定自然人」的信任與專業所推選出的。因此,當 A 公司改派乙取代甲時,乙僅能承受甲作為「董事」的身分,並不能直接「自動繼承」董事長這一基於特定人身信任關係產生的職位,該職位應視為出缺並重新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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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27條第二項的法人代表人當選的情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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