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7 題
A 公開發行公司,設有董事 7 席,公司為精簡人事,並達到議事效率之目的,變更章程將公司董事席次減為 3 席。同時,A 公司的大股東 B 股份有限公司於董事選舉議案中,推派其代表人甲當選為董事;又於監察人之選舉議案中,推派其代表人乙當選為監察人。請問 A 公司變更章程是否有效?又甲、乙分別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是否合法?
- A 變更章程無效,甲乙當選合法
- B 變更章程無效,甲乙當選違法
- C 變更章程有效,甲乙當選合法
- D 變更章程有效,甲乙當選違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涉及廣大公眾投資人利益的公司中,如果法律允許同一套人馬既負責經營決策、又負責事後審核,對於『權力制衡』與『內部控制』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應如何設定『最低門檻』來確保議事具有實質的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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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暖指引:從錯誤中學習,法規並不難!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這表示你已經開始具備辨識公開發行公司特殊法規的能力。讓我們一步步來理解這背後的邏輯吧!
- 董事人數的考量:想像一下,公開發行公司承載著廣大投資人的信任,因此《證券交易法》對它有更嚴格的要求。就像《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第 1 項溫柔地提醒我們,這些公司的董事人數最少要 5 人,才能確保董事會的專業與多元性。所以,將人數減為 3 席的章程變更,就無法符合這份用心,自然是無效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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