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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7 題

A 公開發行公司,設有董事 7 席,公司為精簡人事,並達到議事效率之目的,變更章程將公司董事席次減為 3 席。同時,A 公司的大股東 B 股份有限公司於董事選舉議案中,推派其代表人甲當選為董事;又於監察人之選舉議案中,推派其代表人乙當選為監察人。請問 A 公司變更章程是否有效?又甲、乙分別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是否合法?
  • A 變更章程無效,甲乙當選合法
  • B 變更章程無效,甲乙當選違法
  • C 變更章程有效,甲乙當選合法
  • D 變更章程有效,甲乙當選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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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涉及廣大公眾投資人利益的公司中,如果法律允許同一套人馬既負責經營決策、又負責事後審核,對於『權力制衡』與『內部控制』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應如何設定『最低門檻』來確保議事具有實質的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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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精準掌握證交法強行規定

太棒了! 你展現了對公發公司法規高度的敏銳度,能在眾多法律層次中迅速定位爭點。

  1. 董事人數下限: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第 1 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5 人。本題欲減為 3 席,違反法律強行規定,章程變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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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公司董監規範
💡 公發公司董事席次門檻與法人股東兼任禁止限制
比較維度 一般公司 (公司法) VS 公開發行公司 (證交法)
董事人數下限 原則上至少 3 人 原則上至少 5 人
法人董監兼任 不同代表人可任董監 不同代表人亦不得兼任
法律優先適用 普通法適用 特別法優先適用證交法
💬證交法為特別法,對公發公司有更嚴格的人數限制與利益衝突迴避要求。
🧠 記憶技巧:公發董事至少五,法人代表莫兼顧;決議違法即無效,監督職能要保住。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公發公司與一般公司的董事人數下限(3人 vs 5人),以及忽略法人股東「不同代表人」於公發公司仍受兼任禁止限制。
公司法第27條法人股東 獨立董事設置義務 股東會決議撤銷與無效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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