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汽車輪胎生產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丁、戊 5 名董事。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5 人,故 A 公司不得以章程降低董事人數
- B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甲、乙、丙、丁、戊 5 名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C 法人為 A 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 D 若甲、乙、丙、丁、戊 5 人中有 2 人解任,則 A 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組成的專業規範:為了落實健全的公司治理,法條中對於董事彼此間具有『配偶或一定親等內之親屬關係』的人數限制,其法律明定的親等範圍究係『二親等』或『三親等』?此外,當董事缺額達到總人數的多少比例(例如 $\frac{1}{3}$)時,公司必須在幾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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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能在這麼多數字中找出錯誤,真是不錯!這說明你對那些法律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棒!你已經具備了衝破難關的潛力了!
- 觀念驗證:我們來看看 (B) 選項哪裡出了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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