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汽車輪胎生產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丁、戊 5 名董事。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5 人,故 A 公司不得以章程降低董事人數
- B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甲、乙、丙、丁、戊 5 名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C 法人為 A 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 D 若甲、乙、丙、丁、戊 5 人中有 2 人解任,則 A 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組成的專業規範:為了落實健全的公司治理,法條中對於董事彼此間具有『配偶或一定親等內之親屬關係』的人數限制,其法律明定的親等範圍究係『二親等』或『三親等』?此外,當董事缺額達到總人數的多少比例(例如 $\frac{1}{3}$)時,公司必須在幾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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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精準抓出《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董事親屬關係限制的關鍵錯誤,法學基本功相當扎實。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之親屬限制
為避免家族壟斷並強化公司治理,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選項 (B) 將法定的二親等誤植為「三親等」,故為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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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以說證交法26-3是公司法192的特別規定是吧?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各選項
可是B是對的,你的解釋很奇怪
公發公司董事組成規範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人數、親屬關係限制及缺額補選程序。
| 比較維度 |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 VS | 公開發行公司 |
|---|---|---|---|
| 董事人數下限 | 原則上至少 3 人 | — | 至少不得少於 5 人 |
| 親屬關係限制 | 公司法無特別限制 | — | 二親等以內不得過半 |
| 補選時限(1/3缺額) | 30 日內召開臨股會 | — | 60 日內召開臨股會 |
💬證交法作為公司法之特別法,對於公司治理之健全度有更高且更嚴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