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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汽車輪胎生產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丁、戊 5 名董事。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5 人,故 A 公司不得以章程降低董事人數
  • B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甲、乙、丙、丁、戊 5 名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C 法人為 A 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 D 若甲、乙、丙、丁、戊 5 人中有 2 人解任,則 A 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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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組成的專業規範:為了落實健全的公司治理,法條中對於董事彼此間具有『配偶或一定親等內之親屬關係』的人數限制,其法律明定的親等範圍究係『二親等』或『三親等』?此外,當董事缺額達到總人數的多少比例(例如 $\frac{1}{3}$)時,公司必須在幾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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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精準抓出《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董事親屬關係限制的關鍵錯誤,法學基本功相當扎實。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之親屬限制

為避免家族壟斷並強化公司治理,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選項 (B) 將法定的二親等誤植為「三親等」,故為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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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3
所以可以說證交法26-3是公司法192的特別規定是吧?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各選項
可是B是對的,你的解釋很奇怪
📝 公發公司董事組成規範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人數、親屬關係限制及缺額補選程序。
比較維度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VS 公開發行公司
董事人數下限 原則上至少 3 人 至少不得少於 5 人
親屬關係限制 公司法無特別限制 二親等以內不得過半
補選時限(1/3缺額) 30 日內召開臨股會 60 日內召開臨股會
💬證交法作為公司法之特別法,對於公司治理之健全度有更高且更嚴的規範。
🧠 記憶技巧:公發董事五人起,二親席次半數止,董監不可一人代,三分缺額六十補。
⚠️ 常見陷阱:常將證交法規定的「二親等」誤記為「三親等」,或混淆公發公司與一般公司補選時限(60日 vs 30日)。
獨立董事設置義務 公司法第27條法人代表點指名 董事缺額補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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