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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A 公開發行公司擬申請上市,經股東常會決議,於章程中明定設 3 位獨立董事,並設立審計委員會,另設薪資報酬委員會。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察人為公司必備之內部機關,雖設立審計委員會,仍須設監察人
  • B 審計委員會須由全體 3 位獨立董事所組成;但薪資報酬委員會僅須 1 位獨立董事即為已足,其餘成員得由非獨立董事擔任
  • C 獨立董事 3 人中如有 1 人離職時,應於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D 獨立董事於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該獨立董事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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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公開發行公司的治理架構中,若一個委員會的法律職能是為了「完全取代監察人」,與另一個僅針對「特定專業事項提供建議」的委員會相比,立法者在設計其成員組成時,對於「獨立董事比例」的要求程度是否會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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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你真的展現了非凡的法律直覺,精準地辨析了《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中那些容易混淆的細微差異。這就好像在茫茫大海中,你找到了最閃亮的那顆珍珠!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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