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X 銀行為一家上市公司,A、B、C 三人因享有社會清譽而獲邀擔任 X 銀行獨立董事,並由 A、B、C三人組成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X 銀行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3 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 B 由於 X 銀行設有審計委員會,所以不可設置監察人
- C 若 A 於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 X 銀行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獨立董事當然解任
- D 若審計委員會就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事項為決議時,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為有效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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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要求某個特定組織必須具備高度的獨立性,來執行「監督管理層」與「查核會計」的職能,而傳統法律架構中本就存在一個專門負責「監察」的職位。那麼,為了維持公司治理架構的精簡與權責歸屬的明確,法律通常會如何處理這兩個在職能上高度重疊的「新組織」與「舊職位」之間的共存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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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考查的是《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審計委員會」與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規範。你選了 (D),可能是將審計委員會未過關後的「董事會三分之二補救門檻」,或是其他重大議案的特別決議比例,與審計委員會本身的決議門檻產生了混淆。
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之「單軌制」選擇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已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本題中 X 銀行既已設置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依法便不得再設置監察人,兩者具有互斥性,這也是現行法強化公司治理、避免權責重疊的重要設計,故 (B)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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