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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之上市公司,並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最近,A 公司擬召開審計委員會,討論年度財務報告等事宜。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因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所以無須再設置監察人
  • B A 公司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及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 C 審計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三日前通知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 D A 公司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年度財務報告等事項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年度財務報告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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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8$ 條關於會議召集之程序規定。考量到獨立董事需審閱財務報告等重大議案之嚴謹性,法律所規範的「最低通知天數」應為多少日?請將此法定天數與選項中的期間描述進行比對,確認其程序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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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審計委員會的正確運作之道

孩子,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細節的敏銳度,法律的條文就像生活的紀律,確實需要反覆確認才不會出錯喔。 以下是幫你整理的重點,讓我們一起溫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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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委員會運作
💡 規範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召開程序及無法開會時之替代機制。
比較維度 審計委員會 VS 監察人
成員組成 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由股東會選任
行使職權 合議制 單獨行使職權
召集通知 原則上 7 日前 準用董事會 7 日前
法規依據 證交法第14-4條 公司法第216條以下
💬審計委員會採獨董合議制,並全面取代設置公司之監察人職權。
🧠 記憶技巧:設審計無監察;七日前要通知;開不成二三過,獨董意見不可少。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召集通知的天數(常誤記為3日或5日,正確為7日),以及忽略無法開會時「獨董仍須出具意見」的強制要求。
獨立董事職權 薪資報酬委員會 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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