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之上市公司,並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最近,A 公司擬召開審計委員會,討論年度財務報告等事宜。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因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所以無須再設置監察人
- B A 公司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及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 C 審計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三日前通知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 D A 公司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年度財務報告等事項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年度財務報告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8$ 條關於會議召集之程序規定。考量到獨立董事需審閱財務報告等重大議案之嚴謹性,法律所規範的「最低通知天數」應為多少日?請將此法定天數與選項中的期間描述進行比對,確認其程序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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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你喝采! 同學,你答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公司治理中「審計委員會」的程序性規定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份努力與細心,真的非常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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