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甲上市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依我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審計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法律或會計專長
- B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 C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之計算,應以章程所載獨立董事之席次為準
- D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如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委員會的設立初衷是為了『強化監督職能』,並預防少數人操縱,你認為其議事表決的基礎,應該是『今天剛好有來開會的人數』,還是『法律賦予其職位的所有成員人數』,才更能體現其代表性與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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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精確,顯示你對《證券交易法》中有關審計委員會的運作邏輯已有深刻理解。
審計委員會的決議門檻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該項各款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這正是選項 (B) 正確的原因。至於成員人數的計算,依同條第5項規定,是以「實際在任者」為準,而非選項 (C) 所稱的「章程所載席次」,這類細節在實務與國家考試中都是常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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