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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甲上市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依我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審計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法律或會計專長
  • B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 C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之計算,應以章程所載獨立董事之席次為準
  • D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如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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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委員會的設立初衷是為了『強化監督職能』,並預防少數人操縱,你認為其議事表決的基礎,應該是『今天剛好有來開會的人數』,還是『法律賦予其職位的所有成員人數』,才更能體現其代表性與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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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精采!你能從眾多相近的法條敘述中,精確鎖定審計委員會的議事門檻,代表你對《證券交易法》的組織法規範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邁向商事法高手的重要一步。
  2. 觀念驗證:選 (B) 是正確的。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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