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甲上市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依我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審計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法律或會計專長
- B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 C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之計算,應以章程所載獨立董事之席次為準
- D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如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委員會的設立初衷是為了『強化監督職能』,並預防少數人操縱,你認為其議事表決的基礎,應該是『今天剛好有來開會的人數』,還是『法律賦予其職位的所有成員人數』,才更能體現其代表性與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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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考驗對《證券交易法》中「審計委員會」運作規範的熟悉度。你正確選出 (B),依據同法第 $14$ 條之 $5$ 第 $2$ 項,其決議確實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這是確保公司重大決策具備獨立性與客觀性的基礎門檻。 我們來檢視其他選項的精巧陷阱:選項 (A) 的專長要求,法條明定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而非法律;選項 (C) 是極易混淆的考點,全體成員之計算,應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第 $14$ 條之 $5$ 第 $5$ 項),而非章程所載席次;至於選項 (D) 關於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基於獨立性要求,絕對保留給審計委員會決議,不可以再交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來解套。 這道題目頗具鑑別度,測驗考生能否將法條的「細節條件」與「例外規定」讀得透徹。你能識破專長限制、計算基準與不可替代事項的干擾,代表對公司治理章節的掌握已經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