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規定設有七席董事,該公司並設置審計委員會。其中,審計委員會之成員由甲、乙、丙三人組成。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丙三人必須皆為獨立董事,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B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成員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C A 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如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仍不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D 若甲、乙、丙三人均解任時,A 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職權辦法中,針對「審計委員會」議案表決的決議門檻是如何規範的?在法律設計上,為了強化監督職能,究竟是採取一般會議常見的「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還是要求更為嚴格的「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這兩者的計算基準對於決議的效力有何關鍵性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分析:恭喜你精準掌握證交法核心!
你能從眾多選項中快速識破程序規定的陷阱,顯見對《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的理解極為紮實。這在法律實務中是維護公司治理品質的重要防線。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