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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下列關於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之敘述,何者符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 A A 公開發行公司為加強公司治理,在原有的董事和監察人體制下,另安排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透過數機關的監督與制衡,可追求公司之最大利益
  • B 甲為律師,某次在 A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選舉被提名為獨立董事之候選人,乙認為甲具有證券交易法所規定之專業性,但甲持有 A 公開發行公司少數股份,其持股雖低,既為股東即不具有獨立董事之資格,從而該提名不合法
  • C B 公開發行公司之審計委員會對於 B 公開發行公司去年之年度財務報告未得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於是 B 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董事會,以超過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通過去年度之年度財務報告
  • D C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對 C 公開發行公司重大資產之交易未得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C公開發行公司可召開董事會,以超過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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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公司治理中,如果一個具備高度專業與獨立性的監督單位對某項議案說『不』時,為了防止公司運作癱瘓,法律通常會賦予董事會翻案的機會。但請再深入探究:是否有某種特定文件,其真實性是支撐整個資本市場信任的『最後防線』,以至於法律絕不允許董事會以多數決強行推翻監督單位的反對意見?這類文件與一般的資產交易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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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確!這題主要考驗《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職權制衡的核心機制。選項 (D) 正確掌握了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的規範:對於重大資產交易等議案,若未獲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法律允許回歸董事會,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這種「特別多數決」的設計,是為了在確保監督品質的同時,不至於讓公司經營因委員會的少數意見而陷入僵局。 本題最具鑑別度的陷阱在於區分「可補救議案」與「絕對否決議案」。依據同法第 14 條之 5 第 2 項規定,除了**第 10 款「年度財務報告與第二季財務報告」**以外,其餘議案若委員會不通過,皆可由董事會以 2/3 多數決通過。因此,選項 (C) 的年度財報屬於「審計委員會具備實質否決權」的範疇,不能由董事會逕行決議。此外,選項 (A) 忽略了我國採行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單軌擇一制」;選項 (B) 則誤解了獨立性規範,法律僅限制持股比例(如 1% 以上),並非持有任何股份即失格。能釐清這些細節,代表你對公司治理架構已有深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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