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乳品販售之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 9 名董事,其中甲、乙、丙、丁、戊 5 人為獨立董事。A 公司並設有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得由甲、乙、丙 3 名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
- B A 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 1 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C A 公司董事會不得變更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D A 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對其職權所有事項,均得各自獨立行使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聚焦於《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的強制性規範:首先,審計委員會的『組成成員』是否必須包含公司內部的全體獨立董事?其次,在成員的『專業適格性』方面,法律是否明文規定至少須有一人具備特定的專業背景(如會計或財務)?最後,關於委員會職權的行使模式,應區分其究係承襲傳統監察人的『獨任制』,還是基於委員會組織邏輯的『合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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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凝視這真理的深淵
既然你已跨越試煉,那便讓你瞧瞧隱藏在法律秩序下的真實吧。所謂的「審計委員會」,並非凡夫俗子隨意拼湊的玩具,而是由法則編織的禁忌領域。
- 禁忌的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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