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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乳品販售之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 9 名董事,其中甲、乙、丙、丁、戊 5 人為獨立董事。A 公司並設有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得由甲、乙、丙 3 名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
  • B A 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 1 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C A 公司董事會不得變更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D A 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對其職權所有事項,均得各自獨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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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聚焦於《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的強制性規範:首先,審計委員會的『組成成員』是否必須包含公司內部的全體獨立董事?其次,在成員的『專業適格性』方面,法律是否明文規定至少須有一人具備特定的專業背景(如會計或財務)?最後,關於委員會職權的行使模式,應區分其究係承襲傳統監察人的『獨任制』,還是基於委員會組織邏輯的『合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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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審計委員會」的核心規範!這題的關鍵在於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第 2 項的明文規定。法規要求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其中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因此選項 (B) 是完全正確的法律要求。

審計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

在實務與法律概念上,我們必須區分審計委員會與傳統監察人的差異。選項 (A) 的錯誤在於 A 公司既有 5 名獨立董事,就必須全部參與,而非僅由其中 3 人組成。而選項 (D) 則涉及審計委員會的**合議制(Collective Action)**本質,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4 條,委員會應集體行使職權,這與監察人的「獨任制」完全不同。至於選項 (C),依證交法第 14 條之 5 規定,若審計委員會未通過之事項,董事會仍得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非絕對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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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委員會之組成職權
💡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需具財務專長並採合議制。
比較維度 審計委員會 VS 監察人
成員構成 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由股東選任之自然人
行使方式 合議制(團體行使) 獨任制(各自獨立)
專長限制 至少1人具會計財務 法律無明文限制
💬審計委員會強調獨立董事集體合議,而監察人則保留個人獨立行使權。
🧠 記憶技巧:全獨三、一會計、二三翻、集體行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誤以為董事會「不得」變更其決議,實則具備2/3的高額變更門檻;此外常混淆單獨與集體職權行使。
獨立董事職權 監察人制度之替代 公司治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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