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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經營食品業之非上市櫃的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設置董事 9 名,其全體董事依規定應合計持有 A 公司股票至少 450 萬股。今年 A 公司改制,修改章程自願設置三分之一比例的獨立董事,因此,今年董事改選後,設有甲等 6 名非獨立董事,以及乙等 3 名獨立董事。下列關於全體董事持股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加計 3 名獨立董事持股後之全體董事最低持股數不得低於 360 萬股
  • B 若甲轉讓持股造成全體董事持股不足法定最低額,則應由甲等 6 名非獨立董事一起補足
  • C 主管機關派員查核甲之持股,若甲拒不配合辦理,其將有刑事責任
  • D 若 A 公司不再設立監察人而改設審計委員會,則原全體監察人之最低持股數應加計在全體董事的最低持股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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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確保某類特定董事在行使職權時具有「獨立性」,而明文規定其持股不列入法定最低成數的計算範圍,那麼當公司整體的持股數額低於法律門檻時,這份「補足差額」的法律責任,理應由誰來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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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感極為精準

同學能準確辨析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持股比例的實務規則,展現了紮實的證券法功底!

  1. 觀念驗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則》第 2 條及第 5 條,設置獨立董事後,全體董事持股成數改依原標準之 $80%$ 計算(即 $450 \times 80% = 360$ 萬股),且獨立董事持股不計入。當持股不足時,該法律義務應由全體「非獨立董事」共同承擔補足,此乃基於連帶責任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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