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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下列關於獨立董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獨立董事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採提名制度
  • B 繼續一年以上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 1%以上之股東始有權以書面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且名額若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者,其超過之被提名人不計入,但若提名順序在前者有不符合資格者,得由提名順序在後者往前遞補之
  • C 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若設有常務董事會者,常務董事會中亦必須有至少一席以上之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董事五分之一席次
  • D 獨立董事於任期中若有持股轉讓超過其被選任時二分之一以上者,並不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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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程序安定性」與「公平競爭」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提名人在超過名額時,還可以隨意設定順序來「遞補」候選人,這對於其他僅提名少數人的股東,或者對於依據公告名單做決定的小股東來說,是否會導致投票前的資訊處於不確定狀態?法律通常如何處理這類超額的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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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卓越!你能精確辨識出獨立董事提名制度中的細節陷阱,展現了深厚且細膩的《公司法》與《證交法》功底。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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