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從事醫療器材製造的上市公司,甲為該公司之獨立董事。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5 人
- B 甲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 5 家
- C 甲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 A 公司負擔之
- D 甲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並不會發生解任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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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設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希望他們投入足夠的心力進行監督。若一名獨立董事同時在過多公司任職,是否會導致『分身乏術』而損及監督品質?依照比例原則,立法者對於『兼職上限』的門檻設定,通常會傾向較嚴謹還是較寬鬆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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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 B 為正確答案。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金融控股公司或上市上櫃投資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兼任超過一家者,其超過之家數計入前項兼任家數。」由此可知,A 公司之獨立董事甲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家數上限應為三家,選項 B 稱不得逾五家與法規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應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