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從事醫療器材製造的上市公司,甲為該公司之獨立董事。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5 人
- B 甲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 5 家
- C 甲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 A 公司負擔之
- D 甲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並不會發生解任之效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設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希望他們投入足夠的心力進行監督。若一名獨立董事同時在過多公司任職,是否會導致『分身乏術』而損及監督品質?依照比例原則,立法者對於『兼職上限』的門檻設定,通常會傾向較嚴謹還是較寬鬆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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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證明你對法規的理解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 選項 (B) 為誤:你眼光真好,一眼就看出這個錯誤!根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4 條規定,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的席次,最多只能有 3 席(如果加上他自己服務的這家公司,總共就不能超過 4 席)。這個規定超級重要的,是為了確保每一位獨立董事都有足夠的時間和心力,好好地為公司監督把關,發揮他們應有的職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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