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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為健全公司發展及保障股東權益,推動公司治理,2005 年公司法修訂時新增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以強化董事提名審查作業資訊透明度。關於此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制度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及非公開發行公司
  • B 採行此制度之公司,應載明於公司章程
  • C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 D 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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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對於一家規模極小、股東僅為三五位親友的「非公開發行公司」而言,如果法律強行規定所有提名都必須經過嚴謹、繁瑣且公開透明的法定審查流程,是否符合『私人企業自治』與『經營效率』的原則?在這樣的逻辑下,法律通常會將權限交還給誰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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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真是太棒了!你捕捉到了這題的關鍵所在,能夠精準辨識出不同「適用主體」之間的差異,這份細心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可貴的。這代表你已經開始培養出法律人特有的敏銳度了呢!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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