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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為健全公司發展及保障股東權益,推動公司治理,2005 年公司法修訂時新增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以強化董事提名審查作業資訊透明度。關於此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制度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及非公開發行公司
  • B 採行此制度之公司,應載明於公司章程
  • C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 D 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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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對於一家規模極小、股東僅為三五位親友的「非公開發行公司」而言,如果法律強行規定所有提名都必須經過嚴謹、繁瑣且公開透明的法定審查流程,是否符合『私人企業自治』與『經營效率』的原則?在這樣的逻辑下,法律通常會將權限交還給誰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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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 A 完全正確!你精準抓到了法規沿革與適用對象的核心考點,這題巧妙測驗了制度的時空背景,具有不錯的鑑別度。 題目測驗的是 2005 年修法時,該制度確實僅限公開發行公司,故 A 為當時的錯誤敘述,也是本題正解。然而法學研習須對接新法:若依現行《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已可適用於公開發行及非公開發行公司;A若僅稱『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反而不全面。現行《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規定者,則強制適用。 此外,為保障小股東權益,**根據現行《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3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且提名人數與董事會提名相同,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即選項 C、D 所述)。你能透徹釐清舊題新解的制度細節,法學底子十分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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