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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某公開發行公司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於審查某股東所提名之人選時,發現四位候選人有如下之情形:①甲曾犯詐欺罪 ②乙曾犯背信罪 ③丙曾犯侵占罪 ④丁曾犯竊盜罪。四人服刑期間均超過一年,且均出獄尚未逾二年。請問:何人有資格參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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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限制人民擔任公司負責人的權利時,是採取「凡是有犯罪前科者一律排除」的概括標準,還是針對特定與「誠信經營、處理他人事務」有高度關聯的罪名進行列舉?若某個罪名並未出現在法律限制的名單中,應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對其參選權利做何種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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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關於董事候選資格的小觀念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很替你開心!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法律小知識吧。 根據公司法第 30 條規定,為了維護公司治理的誠信,若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確定,且在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兩年者,是不能擔任公司經理人的;而這項消極資格限制,同樣適用於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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