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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之股東共 3 人,分別為 B 公司、C 公司及自然人甲。A 公司依章程設有 5 席董事及 2 席監察人。就 A 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任,下列何者適法?
  • A 選任 A 公司之經理人 D 兼任監察人
  • B 選任 C 公司之代表人乙為董事,乙之配偶丙為監察人
  • C 選任 B 公司及甲為董事,B 公司並指定甲為其代表行使職務
  • D 選任 C 公司為董事,C 公司之代表人丁為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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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一家公司的「決策者」與「監督者」能夠互相牽制,法律通常會禁止哪些身分重疊的情形?請試著思考:如果同一個法人團體或同一個自然人,同時握有行政權與監察權,將會對公司治理產生什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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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公司法》中關於「法人股東」行使權利與「監察人兼職禁止」的核心規範。同學在 (C) 選項受挫,常見的迷思是認為只要具備股東身分,無論以何種形式參與董事會皆可。然而,依據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同一自然人不得同時以個人身分當選董事,又兼任法人股東的代表人。甲既然已經以個人身分擔任董事,就不能再代表 B 公司行使職務,這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並確保職務行使的獨立性。

監察人兼職禁止與身分認定

推導正確答案 (B) 的邏輯,在於區分「法律禁止」與「法律未禁止」的空間。雖然公司法第 222 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或經理人,但這屬於「同一人」的身分兼職限制。在本題「未公開發行公司」的情境下,法律並未禁止董事的配偶擔任監察人。乙與丙是不同的自然人,分別擔任董事與監察人,於法並無不合;這與 (D) 選項中 C 公司同時佔據董事席位又指派代表擔任監察人(違反第 27 條第 3 項)的情況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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