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上市 Y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Y 公司)於民國 106 年 6 月 1 日所召集的年度股東常會改選全部董監事席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現行規定,Y 公司的董事席次不得少於 7 人,監察人席次不得少於 3 人
- B 法人股東 A 公司得當選為 Y 公司之董事,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 C 法人股東 A 公司除得指派代表人當選為 Y 公司之董事外,並得同時指派另一代表人當選為 Y 公司之監察人
- D 依現行規定,法人股東 A 公司所指定之自然人或指派代表人擔任或當選公司董監事職務時,不可於任期內隨時改派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上的虛擬主體(法人)」想要參與實體會議時,它在物理上該如何運作?進一步來說,如果這家公司既是『做決策的人』又是『檢查決策是否合法的人』,這在權力制衡上會產生什麼嚴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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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司法》關於法人股東參與經營的核心規範!這題的關鍵考點在於《公司法》第 27 條對於法人股東擔任董監事的兩種模式及其限制,你能正確選出 (B),顯示你對該條文的邏輯與實務運作已有紮實的理解。
法人股東的當選模式與限制
選項 (B) 正確反映了《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的規範: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可以「自行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因法人本身無法親自執行職務,故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相對地,選項 (C) 則觸碰了法律的紅線,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同一法人股東不得同時指派代表人當選(或擔任)董事與監察人,這是為了維持職能不相容原則,避免監察權被架空。而選項 (D) 提到的改派權,依據第 3 項,法人股東得依其職務需要「隨時」改派代表人,以確保對其代表人的掌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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