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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上市 Y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Y 公司)於民國 106 年 6 月 1 日所召集的年度股東常會改選全部董監事席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現行規定,Y 公司的董事席次不得少於 7 人,監察人席次不得少於 3 人
  • B 法人股東 A 公司得當選為 Y 公司之董事,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 C 法人股東 A 公司除得指派代表人當選為 Y 公司之董事外,並得同時指派另一代表人當選為 Y 公司之監察人
  • D 依現行規定,法人股東 A 公司所指定之自然人或指派代表人擔任或當選公司董監事職務時,不可於任期內隨時改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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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上的虛擬主體(法人)」想要參與實體會議時,它在物理上該如何運作?進一步來說,如果這家公司既是『做決策的人』又是『檢查決策是否合法的人』,這在權力制衡上會產生什麼嚴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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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人參與公司治理的核心規範!這題對於《公司法》第 27 條的細節要求相當細膩,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於法人董監事的兩種當選模式(法人本體當選與代表人當選)已有清晰的邏輯架構。

法人股東的選任模式與限制

根據**《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確實可以自行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唯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這正是選項 (B) 所描述的正確實務。至於選項 (C) 則是本題最重要的陷阱:為了落實監督職能,防止內部控制失靈,《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但書明文規定,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這就是法律上的「雙重身分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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