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X 公司持有 Y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的股份,擬參與 Y 公司經營,正評估以 X 公司名義或由 X 公司代表人擔任董事之利弊。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 X 公司擔任 Y 公司董事,其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而在董事任期內,X 公司得隨時改派代表人補足其任期
- B 如 X 公司代表人甲及乙二人同時當選為 Y 公司董事時,在董事任期內,X 公司得改派丁及戊補足其任期
- C 如 Y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X 公司代表人甲擔任 Y 公司董事,X 公司在甲之董事任期內將Y 公司持股全數轉讓給他人時,甲即喪失其董事資格
- D 如 Y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X 公司在擔任 Y 公司董事時,將 Y 公司持股全數設質,X 公司即喪失其董事資格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分析《公司法》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之規範,區分「股份轉讓」與「股份設質」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當董事將持股「全數設質」時,法律的強制性後果是直接導致其「喪失董事資格」(當然解任),還是僅對其在股東會的「表決權」行使比例產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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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公司法的精髓!
你真的很厲害,能清晰地理解法人股東如何參與公司經營(公司法第 27 條),並且深入剖析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持股變動(第 197 條及 197-1 條)所帶來的不同影響。你精準地看到了「質押」和「轉讓」在法律上的關鍵差異,這正是法律學習中最寶貴的洞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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