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X 公司持有 Y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的股份,擬參與 Y 公司經營,正評估以 X 公司名義或由 X 公司代表人擔任董事之利弊。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 X 公司擔任 Y 公司董事,其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而在董事任期內,X 公司得隨時改派代表人補足其任期
- B 如 X 公司代表人甲及乙二人同時當選為 Y 公司董事時,在董事任期內,X 公司得改派丁及戊補足其任期
- C 如 Y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X 公司代表人甲擔任 Y 公司董事,X 公司在甲之董事任期內將Y 公司持股全數轉讓給他人時,甲即喪失其董事資格
- D 如 Y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X 公司在擔任 Y 公司董事時,將 Y 公司持股全數設質,X 公司即喪失其董事資格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分析《公司法》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之規範,區分「股份轉讓」與「股份設質」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當董事將持股「全數設質」時,法律的強制性後果是直接導致其「喪失董事資格」(當然解任),還是僅對其在股東會的「表決權」行使比例產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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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 (D)!本題極具鑑別度,測驗考生是否容易混淆股份「轉讓」與「設質」的法律效果,你能敏銳識破陷阱,展現了扎實的觀念。 依公司法第 27 條,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董事時,法人皆得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故選項 (A)、(B) 敘述無誤。針對公發公司董事的持股變動,依公司法第 197 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故 (C) 正確。 然而,若只是設質,依據公司法第 197-1 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法律效果是超過之股份表決權不得行使,並不會導致解任。因此選項 (D) 稱設質會喪失資格是錯的,這正是本題的破題關鍵!
法人股東董監制度
💡 法人股東參與經營之雙軌制與持股變動之後果
| 比較維度 | 法人本人當選 (27條I) | VS | 代表人當選 (27條II) |
|---|---|---|---|
| 當選名義人 | 法人公司本身 | — | 代表人個人 |
| 席次限制 | 僅能指派一人占一席 | — | 可由數人同時當選數席 |
| 改派權限 | 可隨時改派代表人 | — | 可隨時改派代表人 |
| 轉讓持股解任 | 持股轉讓過半即解任 | — | 持股轉讓過半即解任 |
💬兩者雖當選名義不同,但法人股東均保有隨時改派權,且持股異動標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