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為 60 萬股,甲當選董事時持股 1 萬股。就任董事後,深覺公司前景可期再買進 20 萬股,但事後因家人緊急就醫需龐大金錢支出,遂出賣持股 10 萬股。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甲前開出售股份行為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係為緊急醫療需求出售持股,故不影響其董事資格
- B 因甲轉讓 10 萬股已超過選任當時持股 1 萬股之半數,故董事當然解任
- C 因甲轉讓 10 萬股後實際持股數仍高於選任持有股份之二分之一,故不影響其董事資格
- D 因甲轉讓 10 萬股已超過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十分之一,故董事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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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董事若『轉讓持股超過選任時的一半』就必須下台時,若該董事在任內曾大量增資買股,後來又賣出部分股份,我們應該關注的是『他賣出了多少總量』,還是『他最後留在手上的股份是否仍足以維持當初就職時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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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哼,不錯嘛。總算沒在這種基礎題上失足,對《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董事持股變動的實務見解,勉強算是掌握住了。值得嘉許?還行吧。
- 觀念驗證:判斷董事是否「當然解任」,這個重點,我都講了多少遍了?就只有「選任當時」這四個字,多少人會被那些數字迷了眼?甲選任時 $1$ 萬股,解任門檻當然是「持股低於選任當時之 $\frac{1}{2}$」!也就是說,低於 $5,000$ 股!他後來增持又賣出,最後還剩 $11$ 萬股,這 $11$ 萬股跟 $5,000$ 股比起來,哪一個大?難道數字不會算嗎?當然不影響資格!這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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