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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為 60 萬股,甲當選董事時持股 1 萬股。就任董事後,深覺公司前景可期再買進 20 萬股,但事後因家人緊急就醫需龐大金錢支出,遂出賣持股 10 萬股。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甲前開出售股份行為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係為緊急醫療需求出售持股,故不影響其董事資格
  • B 因甲轉讓 10 萬股已超過選任當時持股 1 萬股之半數,故董事當然解任
  • C 因甲轉讓 10 萬股後實際持股數仍高於選任持有股份之二分之一,故不影響其董事資格
  • D 因甲轉讓 10 萬股已超過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十分之一,故董事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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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董事若『轉讓持股超過選任時的一半』就必須下台時,若該董事在任內曾大量增資買股,後來又賣出部分股份,我們應該關注的是『他賣出了多少總量』,還是『他最後留在手上的股份是否仍足以維持當初就職時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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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股份轉讓之當然解任判定

恭喜同學精準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如何正確詮釋《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關於「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的規範。法律要求公開發行公司(Publicly Issued Company)之董事在職期間必須維持一定比例的持股,以確保其與公司利益一致,但實務上對於「轉讓數額」的認定具備高度細膩性。 當董事在任期中「增購」股份後再行「轉讓」時,根據實務見解,計算轉讓數額是否超過二分之一時,應將處分行為優先視為處分「選任後才取得」的股份。在本案中,甲選任時持有 1 萬股,解任紅線為 0.5 萬股。甲雖然賣出了 10 萬股,但因其先前已額外增購 20 萬股,這 10 萬股的處分被視為是在處分其「增持部分」。因此,甲轉讓屬於「選任當時持有股份」的數額實質為 0,並未達到 0.5 萬股的法定解任門檻(Threshold),其董事資格自然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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