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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7 題

A 上櫃公司依章程規定設有董事七名,其中二名為獨立董事。該公司有二名非獨立董事及一名獨立董事因重大失職,而被股東提案解任,並於公司今年 6 月 20 日所召開之股東常會中決議通過上開解任案。則在這三名董事被解任後,A 公司應否補選其董事缺額?
  • A A 公司得自由決定是否補選
  • B A 公司得於隔年股東常會再行補選
  • C A 公司應自決議解任之日起 60 日內補選
  • D A 公司應視證券主管機關有無限期令其補選,若有之,則 A 公司應於限期內補選,若無,則由公司自由決定何時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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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間與大眾利益息息相關的公司,其決策核心(董事會)突然流失了大量成員,法律為了保障股東監督權與公司治理的穩定性,會傾向讓公司「無限期等待下次常會」還是「設定特定期限強制補足」?再者,對於公眾持股的公司,這類期限通常會比一般不公開的公司更寬裕還是更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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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C),代表對證券交易法的要件掌握得相當扎實。依據《證交法》第26條之3第7項規定,當「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缺額門檻計算與法條適用

本題A公司章程定有7名董事,本次共解任3名,缺額比例達七分之三,已逾「三分之一」的法定門檻,故須在決議解任起60日內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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