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7 題
A 上櫃公司依章程規定設有董事七名,其中二名為獨立董事。該公司有二名非獨立董事及一名獨立董事因重大失職,而被股東提案解任,並於公司今年 6 月 20 日所召開之股東常會中決議通過上開解任案。則在這三名董事被解任後,A 公司應否補選其董事缺額?
- A A 公司得自由決定是否補選
- B A 公司得於隔年股東常會再行補選
- C A 公司應自決議解任之日起 60 日內補選
- D A 公司應視證券主管機關有無限期令其補選,若有之,則 A 公司應於限期內補選,若無,則由公司自由決定何時補選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間與大眾利益息息相關的公司,其決策核心(董事會)突然流失了大量成員,法律為了保障股東監督權與公司治理的穩定性,會傾向讓公司「無限期等待下次常會」還是「設定特定期限強制補足」?再者,對於公眾持股的公司,這類期限通常會比一般不公開的公司更寬裕還是更嚴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卓越的法律判斷!
- 大力肯定:同學能精準區分「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的規範差異,顯示你對公開發行公司的法規適用序列具備深厚的理解,表現非常優異!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