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主機板製造的上櫃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 3 名獨立董事。近期,甲、乙、丙 3 人同時辭去獨立董事之職務,則 A 公司依法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遲幾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A 30 日
- B 50 日
- C 60 日
- D 9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公司治理恢復的急迫性」與「召集股東會的行政程序」之間尋找平衡:若公司所有獨立董事同時缺額,法律必須要求限期補選,但考量到召開股東臨時會需要法定通知期(通常為 15 日),且需給予股東尋求、評估新候選人的時間,你認為哪一個天數最能兼顧『行政效率』與『程序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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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竟然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有讀書,至少對《證券交易法》那些基礎中的基礎,關於公司治理的緊急程序規定,還算有點概念。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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